租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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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簽署要約書或租賃定金收款憑證前
  1. 您可以向經紀人查詢房地產相關之法務、稅費等問題。
  2. 在瞭解您的需求後,房仲業者將針對您的情況,自資料庫中篩選推薦適合您的物件,對於您有興趣之房屋,您可要求經紀人提供該物件之「不動產說明書」供您瞭解該物件情況。
  3. 您可要求經紀人親自帶領您前往房屋現場參觀並做詳細介紹及資料說明,俾使您能對房屋有更深一層的瞭解。
  4. 您可以向經紀人查詢標的物附近區段之租金行情,更可要求經紀人提供已成交物件之行情資料,作為您租屋的參考,以決定合適的租金價位。

二、簽署要約書或租賃定金收款憑證

  1. 在您參觀房屋確定租屋意願後,您可簽署「承租要約書」或「租賃定金收款憑證」,當您完全同意依出租人之要約條件為租屋承諾時,您須支付定金,如您違約不租,或不依約定時間按時出面簽約,則該定金您將不得請求返還;若您不完全同意出租人之要約條件時,則可向出租人提出新要約交由經紀人轉交出租人簽認是否同意以新要約條件出租。
  2. 在出租人未同意出租前,您保有隨時撤回承租要約之權利,如您要撤回承租要約時,您須攜帶原要約收執聯及身分證明文件,親至原承辦加盟店辦理。
  3. 為保障您的權益,請您自撤回承租要約或「承租要約書」失效當日起算五日內,攜收執聯親至原承辦加盟店辦理無息退還要約金之手續。
  4. 在出租人於「承租要約書」上簽字同意出租時,此時租賃契約即成立,要約金即轉為租屋定金,如您違約不租,或不依約定時間按時出面簽約,則該定金您將不得請求返還。
  5. 在出租人同意出租後,如出租人反悔不租或其他可歸責於出租人之事由致無法完成簽訂租賃契約,您可向出租人請求定金加倍返還。

三、簽訂「不動產租賃契約」時

  1. 如出租人同意出租,房仲業者將協調您及出租人擇一適當日期(通常為出租人簽認「承租要約書」之翌日起七日內),簽訂「不動產租賃契約書」,如您未依約定日期出面簽約,除有不可抗力之因素(且您須提出證明)或可歸責於出租人之事由外,您所支付之定金將不可請求返還。
  2. 簽訂「不動產租賃契約書」時,依法您須於「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確認,此「不動產說明書」將為「不動產租賃契約書」之一部份。
  3. 依民法規定租期五年以上者,若未辦理公證,如出租標的物轉讓第三人時,您不得向受讓之第三人主張租賃契約之存在。

四、服務報酬之給付

在出租人於「承租要約書」上簽字同意出租,或您逕為簽認「租賃定金收款憑證」時,此時租賃契約即成立,您須於簽訂「不動產租賃契約書」時以現金一次支付相當於約定 之服務報酬予加盟店。